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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发文单位:国务院
文号:【国发】1986年90号
发文时间:1986-9-15

正文:

  第一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二条 船舶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船舶税额表》计算。车辆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所附的《车辆税额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三、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五、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
  六、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七、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三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
  第五条 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征收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九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船舶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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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  计税标准   │ 每年税额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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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吨以下    │每吨1.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机  │151吨至500吨  │每吨1.60元 │按净吨位计征
    │501吨至1500吨  │每吨2.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机  │151吨至500吨  │每吨1.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3001吨至10000吨 │每吨4.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船  │10001吨以上   │每吨5.00元 │按净吨位计征
────┼────────┼──────┼───────
    │10吨以下    │每吨0.6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非  │11吨至50吨   │每吨0.8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机  │51吨至150吨   │每吨1.0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动  │151吨至300吨  │每吨1.2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船  │301吨以上    │每吨1.4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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