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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发文单位:国务院
文号:【国务院令】1988年11号
发文时间:1988-8-6

正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帐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第四条 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第五条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第六条 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第八条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第九条 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第十条 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 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十二条 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十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
  2.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
  3.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30倍以下的罚款。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条例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附件: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 
   税目│   范围   │  税率  │纳税义务人 │   说明   
 ────┼────────┼──────┼──────┼─────── 
 1.购销 │包括供应、预购、│按购销金额万│立合同人  │        
   合同 │采购、购销结合 │分之三贴花 │      │        
     │及协作、调剂、补│      │      │        
     │偿、易货等合同 │      │      │        
 ────┼────────┼──────┼──────┼─────── 
 2.加工 │包括加工、定作、│按加工或承揽│立合同人  │        
   承揽 │修缮、修理、印 │收入万分之五│      │        
   合同 │刷、广告、测绘、│贴花    │      │        
     │测试等合同   │      │      │        
 ────┼────────┼──────┼──────┼─────── 
 3.建设 │包括勘察、设计 │按收取费用万│立合同人  │        
   工程 │合同      │分之五贴花 │      │        
   勘察 │        │      │      │        
   设计 │        │      │      │        
   合同 │        │      │      │        
 ────┼────────┼──────┼──────┼─────── 
 4.建筑 │包括建筑、安装 │按承包金额万│立合同人  │        
   安装 │工程承包合同  │分之三贴花 │      │        
   工程 │        │      │      │        
   承包 │        │      │      │        
   合同 │        │      │      │        
 ────┼────────┼──────┼──────┼─────── 
 5.财产 │包括租赁房屋、 │按租赁金额千│立合同人  │        
   租赁 │船舶、飞机、机动│分之一贴花。│      │        
   合同 │车辆、机械、器 │税额不足一元│      │        
     │具、设备等   │的按一元贴花│      │        
 ────┼────────┼──────┼──────┼─────── 
 6.货物 │包括民用航空、 │按运输费用万│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 
   运输 │铁路运输、海上 │分之五贴花 │      │用的,按合同贴 
   合同 │运输、内河运输、│      │      │花       
     │公路运输和联运 │      │      │        
     │合同      │      │      │        
 ────┼────────┼──────┼──────┼─────── 
 7.仓储 │包括仓储、保管 │按仓储保管费│立合同人  │仓单或栈单作为 
   保管 │合同      │用千分之一贴│      │合同使用的,按 
   合同 │        │花     │      │合同贴花    
 ────┴────────┴──────┴──────┴─────── 

                                     续表                                                   
 ────┬────────┬───────┬──────┬──────────
  税目  │  范围    │  税率    │ 纳税义务人 │  说明                     
 ────┼────────┼───────┼──────┼────────── 
 8.借款 │银行及其他金融 │按借款金额万 │  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同使                   
 合同  │组织和借款人  │分之零点五贴 │      │用的,按合同贴                  
     │(不包括银行同 │花      │      │花                        
     │业拆惜)所签订 │       │      │                          
     │的借款合同   │       │      │                          
 ────┼────────┼───────┼──────┼────────── 
 9.财产 │包括财产、责任、│按投保金额万 │  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同使                   
   保险 │保证、信用等保 │分之零点三贴 │      │用的,按合同贴                   
   合同 │险合同     │花      │      │花                         
 ────┼────────┼───────┼──────┼────────── 
 10.技术│包括技术开发、 │按所载金额万 │  立合同人│                         
   合同│转让、咨询、服务│分之三贴花  │      │                          
     │等合同     │       │      │                          
 ────┼────────┼───────┼──────┼────────── 
 ll.产权│“包括财产所有权│按所载金额万 │  立据人 │                          
   转移│和版权、商标专 │分之五贴花  │      │                          
   书据│用权、专利权、专│       │      │                          
     │有技术使用权等 │       │      │                          
     │转移书据    │       │      │                          
 ────┼────────┼───────┼──────┼──────────
 12.营业│生产经营用帐册 │记载资金的帐 │  立帐簿人 │                      
   帐簿│        │簿,按固定资 │      │                          
     │        │产原值与自有 │      │                          
     │        │流动资金总额 │      │                          
     │        │万分之五贴  │      │                           
     │        │花。其他帐簿 │      │                          
     │        │按件贴花五元 │      │                          
 ────┼────────┼───────┼──────┼──────────
 13.权利│包括政府部门发 │按件贴花五元 │  领受人 │                          
   许可│给的房屋产权  │       │      │                          
   证照│证、工商营业执 │       │      │                          
     │照、商标注册证、│       │      │                          
     │专利证、土地使 │       │      │                          
     │用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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