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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发文单位:国务院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年136号
发文时间:1993-12-13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已经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
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
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
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二条 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税目、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
度内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
销售额(以下简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
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
币计算。
  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
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
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
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
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六)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
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
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的防治;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
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
税、减税项目。
  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
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八条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第九条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
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第十条 营业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二)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三)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
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
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三条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
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
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
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
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营业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有关规
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的有关决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同时废止。
    
  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征收范围              税率
  
  一、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
            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装卸搬运              3%
  二、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
            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3%
  三、金融保险业                     5%
  四、邮电通信业                     3%
  五、文化体育业                     3%
  六、娱乐业     歌厅、舞厅、卡拉OK
            歌舞厅、音乐茶座、台
            球、高尔夫球、保龄球、
            游艺             5-20%
  七、服务业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
            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
            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5%
  八、转让无形    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
    资产      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
            作权、商誉             5%
  九、销售不动产   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
            着物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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