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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发文单位:国务院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3年135号
发文时间:1993-12-13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已经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
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
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
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
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
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
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
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
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计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
算应纳税额。
  第六条  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
款和价外费用。
  第七条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依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纳税的,按
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
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
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第九条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
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
税率)。
  第十条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其计税价格。
  第十一条  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
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十二条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
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
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纳税。
  第十四条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
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
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
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
款。
  第十六条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
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消费税,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的有关决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和政部负责解释,实施 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国务院关于征收消费税
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税目           征收范围      计税单位  税率
  一、烟  
  1、甲类卷烟       包括各种进口卷烟        45%
  2、乙类卷烟                       40%
  3、雪茄烟                        40%
  4、烟丝                         30%
  二、酒及酒精
  1、粮食白酒                        25%
  2、薯类白酒                        15%
  3、黄酒                     吨    240元
  4、啤酒                     吨    220元
  5、其他酒                        10%
  6、酒精                          5%
  三、化妆品        包括成套化妆品         30%
  四、护肤护发品                      17%
  五、贵重首饰及      包括各种金、银、        10%
    珠宝玉石       珠宝首饰及珠宝玉石
  六、鞭炮、焰火 
  七、汽油                      升   0.2元
  八、柴油                      升   0.1元
  九、汽车轮胎                        10%
  十、摩托车                         10%
  十一、小汽车 
  1、小轿车气缸容量                      8%
  (排气量、下同)
  在2200毫升以 上的(含2200毫升)
  气缸容量                           5%
  在1000毫升——2200毫升
  (含1000毫升)
  气缸容量                           3%
  在1000毫升以下的
  2、越野车(四轮驱轮)                   5%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
  以上的(含2400毫升)
  气缸容量                           3%
  在2400毫升以下的
  3、小客车(面包车)    
  22座以下
  气缸容量                           5%
  在2000毫升以上的
  (含2000毫升)
  气缸容量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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