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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外合营企业与国内企业联营分回利润税务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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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外合营企业与国内企业联营分回利润税务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国税函发】1990年1367号
发文时间:1990-11-3

正文:

天津市税务局:
  1990年9月26日[税二(1990)166号]《关于中外合营企业与国内企业
联营分回利润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国内企业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如果该合营企业是经主管部
门批准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成立,在注册资本额中所含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
低于25%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所
得税,并享受有关减免税待遇。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国内企业共同举办合营企业,凡符合上项规定所分得的股息、
红利,均免予计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营业利润征税。对不符合上项规定的,应按国内联营
企业处理,先分利,然后再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O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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