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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税务局: 1990年9月26日[税二(1990)166号]《关于中外合营企业与国内企业 联营分回利润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国内企业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如果该合营企业是经主管部 门批准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成立,在注册资本额中所含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 低于25%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所 得税,并享受有关减免税待遇。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国内企业共同举办合营企业,凡符合上项规定所分得的股息、 红利,均免予计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营业利润征税。对不符合上项规定的,应按国内联营 企业处理,先分利,然后再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O年十一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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