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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旅游饭店、宾馆直接坐支交际应酬费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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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旅游饭店、宾馆直接坐支交际应酬费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国税外字】1989年081号
发文时间:1989-03-25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89)税外(6)字第14号]文悉。关于你区部分外商投资企业旅游饭店、宾馆
在其经营的餐厅中宴请业务关系人员,其宴请支出不按收费标准记帐。不作为营业收入核算,
而是按成本价直接冲餐厅成本,并作交际应酬费列支;有的旅游饭店、宾馆在其经营的商场
中取出香烟等商品用于接待业务关系人员,直接以进价冲商场的库存商品和作交际应酬费列
支,也不作为销售收入进行核算。对上述情况的税收处理问题批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本企业对外营业的餐厅宴请宾客,应按照对外营业的计价收费标准
计算营业收入额缴纳工商统一税,不得按成本价直接冲减餐厅营业成本。
  二、外商投资企业提取其所经营的香烟、酒类等商品用于招待宾客,应作为销货处理,
按照对外的售价计算营业收入额缴纳工商统一税,不得按进价冲减商品库存。
       
                             国家税务局
                          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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